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7647号
裁判日期:2019-08-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前身为合肥共欣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中铁四局建筑公司8幢104,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股东:吴根长、张帮青,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品牌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自动售货机、日用百货、纺织面料、服装辅料、橡塑制品、服装、成人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灯饰、照明设备、建筑建材、包装材料、水暖器材批发零售(含网上);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除培训)、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5月13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股东吴根长、张帮青没有注册“M”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和“M”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丁里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中铁四局建筑公司8幢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915856。
法定代表人:吴根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里敏与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本案应移送至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核,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移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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