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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0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2020-04-2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前身为合肥共欣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中铁四局建筑公司8幢104,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股东:吴根长、张帮青,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品牌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自动售货机、日用百货、纺织面料、服装辅料、橡塑制品、服装、成人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灯饰、照明设备、建筑建材、包装材料、水暖器材批发零售(含网上);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除培训)、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5月13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股东吴根长、张帮青没有注册“M”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和“M”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徐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中铁四局建筑公司8幢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915856。
  法定代表人:张帮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姗与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品牌服务合同》及《附加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7000元、流量费1500元并赔偿房屋租金损失1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品牌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设备(两台魅爱成人用品无人售货机)、产品、选址及装修布置费,原告提供店面(支付房屋租金14000元)并支付27000元押金及1500元设备流量费,被告赠送原告市值20000元货物,押金按进货总额的30%返还,直至返还全部押金为止。现店面装修营业后(店面地址位于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不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合法性,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经营。2019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附加合同》一份,并约定如果营业之后,被告所提供证件不全(除去营业执照、授权证书)导致不能正常营业,被告全额赔偿。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押金等,被告却塘塞拒付。至今,被告押金等费用分文未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6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甲方、销售方)与徐姗(乙方、购买方)签订“魅爱”品牌服务合同书,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为河北省沧州市的“魅爱成人”项目之经销商。若因地域环境或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经销商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甲方指定乙方为上述区域的甲方“魅爱成人”项目经销商的期限与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一致,乙方不得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地区经营“魅爱成人”或“魅爱成人”设备及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乙方的投资总额为27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合同定金8100元,余款于机器安装完成当日转账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按乙方投资平台、配送标准发放,同时免费赠送开业赠品。甲方赠送乙方市值2万元货物,机器总额按进货金额的30%返还,退还方式可选择现金或直接抵消货款,直至返还全部押金为止;甲方为乙方提供“魅爱成人”设备及耗材等相关产品,甲方必须保证货物的品质。若甲方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提供设备机型为一主一副,市值2万元;合同另对知识产权及品牌保护、市场开发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徐姗陆续向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押金27000元、流量费1500元,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陆续向徐姗出具了授权其在沧州市运河区从事“魅爱”品牌成人用品自动售货店的授权证书,并提供了“魅爱”成人用品自动售货机2台及用于自动售货机销售的相关成人用品(避孕套等)。2019年10月29日,徐姗支出租金14000元,承租了沧州市运河区宏宇城宏泰市场8号房屋用于“魅爱”成人用品自动售货机的经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依约为徐姗承租的该房屋提供了装修及“魅爱”成人用品自动售货机的安装服务。

2019年11月5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甲方)与徐姗(乙方)签订附加合同书一份,约定:如果乙方四个月之内退出经营,收取装修及物流费。四个月之外退出,收取装修、物流、机器磨损费(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装修、物流票据为主),其余费用全部退回;如果营业之后证件不齐全(除去营业执照、授权证书),导致不能正常营业,公司全额赔偿等。

2019年11月上旬,徐姗得知部分成人用品(避孕套)的销售需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相关事宜后,遂暂停了“魅爱”成人用品自动售货机及相关成人用品的销售经营,并向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材料,一直未果。此后,经徐姗向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荷叶地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0年1月17日向徐姗出具了一份回复函,载明:徐女士,对于你举报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未向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不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出售安全套(安全套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情况,合肥市蜀山区荷叶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我所已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同日,徐姗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授权证书、“魅爱”品牌服务合同书、附加合同、货物清单、收款收据四张、租房协议、现场照片及装修单据、租金支付微信截图、押金及流量费支付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合肥市蜀山区荷叶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回复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合肥市蜀山区荷叶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回复函、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反映被告向原告出售成人用品以及其授权原告对外出售避孕套等成人用品需要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登记资质。依据双方签订的“魅爱”品牌服务附加合同书的约定(第五行),该证照及资质的办理、提供系被告方的合同义务。被告在原告提出相关资质、证照的办理请求后,未依约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合法经营,其行为显属根本违约。原告起诉主张解除案涉“魅爱”品牌服务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押金27000元,并赔偿流量费损失1500元、房屋租金损失14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与徐姗签订的魅爱品牌服务合同书及附加合同(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及11月5日签订);
  二、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徐姗押金27000元;
  三、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姗流量费损失1500元、房屋租金损失1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晓婵


  • 安徽迈森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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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电话:400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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