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26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2019-1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隆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5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966号8层816室,而非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966号法姬娜大厦B座8F,法定代表人:冯畅,股东:冯畅、姜海、张礼明、颜福志、史正辉、姚孝有、吕成龙、张社望、吴波,经营范围为: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咨询,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网络工程(除专项审批),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销售日用百货、食用农产品、电子产品、家居用品、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信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0年5月12日上海隆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冯畅,股东冯畅、姜海、张礼明、颜福志、史正辉、姚孝有、吕成龙、张社望、吴波没有注册“湾湾川生态”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隆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湾湾川生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毛育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仲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上海隆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966号8层816室。
法定代表人:冯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玲,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受理原、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育新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育新撤回对被告上海隆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2250元,予以减免。
审 判 员 高 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曾慧敏
书 记 员 易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