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2015-04-0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争逾,男,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顾伟超,男,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利,男,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贾争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了一份《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双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CAFFEBENE”咖啡店;原告同意向被告支付意向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同),签订意向书后三日内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双方仍未能签署合资经营正式合同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退回意向金,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十五日内退还全部意向金,否则被告应按未付金额每天0.3%支付违约金,直到退还全部意向金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意向金50万元,六个月期满后被告仍未能与原告签订正式合同。遂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告申请退款,但被告仅于2014年12月18日归还了10万元,余款40万元至今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退还意向金40万元,并偿付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每日0.3%计算的违约金。
原告为其诉称提供了下列证据:
1、合资经营意向书一份,旨在证明双方之间合意投资的合同关系;
2、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意向金50万元;
3、律师函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发函要求被告退款;
4、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一份,旨在证明被告仅归还了10万元;
5、原、被告工商信息,旨在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同意退还意向金40万元,但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调整。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将原告证据核对原件后,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所述事实,由其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被告就合伙达成协议,但被告未能在收到原告投资款后六个月内与原告签署正式合同,对此被告亦予以确认,并愿意向原告方返还尚欠的意向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0万元意向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诉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明显过高,故本院调整至同期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40万元;
二、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计4,505元,由原告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1元,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顾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约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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