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2019-01-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股东:叶飞、谢钦贵,经营范围为:洗衣设备的制造、加工,服装干洗设备零配件、洗衣辅助设备、洗涤用品、洗衣耗材、洗衣软件器材的销售,从事服装干洗(限分支机构经营)。
原告:次仁顿珠,男,藏族,××××年××月××日生,住所地西藏米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次仁顿珠与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次仁顿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严伟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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