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2019-03-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股东:叶飞、谢钦贵,经营范围为:洗衣设备的制造、加工,服装干洗设备零配件、洗衣辅助设备、洗涤用品、洗衣耗材、洗衣软件器材的销售,从事服装干洗(限分支机构经营)。
原告:窦秀梅,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秀梅诉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窦秀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秀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黄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徐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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