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2924号
裁判日期:2019-06-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19年官司案件25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8678弄6387号,法定代表人:周君利,股东:汪升平、周君利,已于2021年3月1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怡佳仁”第10776454号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怡佳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而非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君利,股东汪升平、周君利,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曾庆华。
被告: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金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华诉被告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庆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喻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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