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2017-09-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75-77号2层,法定代表人:黄二宝,股东:黄二宝、龚云,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食品销售。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顶路19号八一七旧城改造二期工程(D、F、G)G1#、G2#楼连接体1层20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75-77号2层
法定代表人:龚声辉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果源公司)与被告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超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品果源公司诉讼请求:一、星超公司、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将“小兔子”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链接);二、星超公司、百度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三、星超公司、百度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品果源公司6万元;四、星超公司、百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品果源公司是“小兔子”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人,星超公司在百度公司所有的搜索引擎上将“小兔子”商标作为关键词、标题予以设置并作为付费的商业推广内容。百度公司在收到品果源公司的停止侵权律师函后,仍对上述侵权行为予以纵容,损害了品果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星超公司、百度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品果源公司指称星超公司在百度公司所有的搜索引擎上使用了其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小兔子”注册商标,其行为涉嫌侵犯品果源公司的商标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本案中,上述管辖权连接点均不在本院辖区内,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池开通
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谢亚希
书 记 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