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27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06-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75-77号2层,法定代表人:黄二宝,股东:黄二宝、龚云,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食品销售。
原告:孙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富亚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龚声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浩、富亚琦与被告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浩、富亚琦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浩、富亚琦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
审 判 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徐雯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陶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