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32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06-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75-77号2层,法定代表人:黄二宝,股东:黄二宝、龚云,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食品销售。
原告:何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中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齐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龚声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花与被告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何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0元,由原告何花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人民陪审员 许智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