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2017-11-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75-77号2层,法定代表人:黄二宝,股东:黄二宝、龚云,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食品销售。
申请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申请人: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龚声辉。
申请人黄某、陈某于2017年9月26日向湛江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2017年11月14日,湛江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60元,由申请人黄某、陈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 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