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2015-06-1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彭帝扬。
委托代理人陈亮,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原告彭帝扬与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在广州签订《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由原告加盟经营“CAFFEBENE”品牌咖啡店,并向被告支付意向金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同)。根据意向书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原告可以于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退还意向金。后因双方未能在六个月内达成正式合作协议,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被告承诺自2014年10月22日起,在十五日内完成全额退款,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原告多次致电被告要求退款,并于2015年3月3日委托律师发函,但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仍无故推诿,拒不退还。原告无奈,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意向金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3月8日为180,000元),另外要求被告承担EMS快递费51元。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EMS快递费51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合资经营意向书》原件一份,证明双方因有意向合资经营“CAFFEBENE”咖啡店,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一份,意向书约定原告应当先支付意向金500,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意向金后该意向书生效,双方还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原告可以于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退还意向金,被告应于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退还原告,如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意向金的,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未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退还全部款项为止;
2、招商银行个人业务受理回单原件、原告弟弟彭帝帆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委托其弟弟彭帝帆于2014年4月21日向意向书中指定的被告账户汇入意向金500,000元;
3、意向金确认函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4月22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已于2014年4月21日收到原告支付的意向金500,000元,确认函原件已在原告申请退款时交给被告;
4、律师函一份、快递凭证及查询结果各三份,证明原告委托律师于2015年3月3日向被告发函催讨退款,分别发到被告所在的三个地址,被告已于2015年3月5日收到原告的律师函;
5、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CAFFEBENE”品牌咖啡店的合法经营主体,原告有意向与被告合资经营该品牌的咖啡店,因此双方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一份。根据意向书约定,原告应当先支付意向金500,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意向金后该意向书生效,双方还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原告可以于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退还意向金,被告应于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退还原告,如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意向金的,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未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退还全部款项为止。该意向书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意向书中指定的被告银行账户汇入意向金500,000元,被告于次日出具意向金确认函予以确认,因此该意向书于××××年××月××日生效。但自该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原告也不想再继续合作下去,因此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并委托律师于2015年3月3日向被告发函,被告于2015年3月5日收到原告的律师函,但至今未将意向金退还原告。遂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资经营意向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意向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于2014年4月21日支付意向金500,000元,因此该意向书自2014年4月21日起生效。根据意向书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原告可以于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退还意向金。现因双方未能在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签署正式合同,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并发送律师函,被告已于2015年3月5日收到了原告的律师函,按照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退还原告,因此被告的最后退款日期为2015年3月20日,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意向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意向金并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照意向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诉称,被告在2014年10月22日就已经收到原告的退款申请并同意退款,因此违约金应从2014年11月8日起计算,但原告并未就此事实提供书面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确定以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的日期为违约金起算依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彭帝扬意向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彭帝扬上述款项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1元,减半收取计5,300.5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夏 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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