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5394号
裁判日期:2018-06-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晟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而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立交黄园路国际单位2期A2栋4楼整层,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孟凡新,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中餐服务;自助餐服务;快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餐饮配送服务;甜品制售;糕点、面包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牛蛙恋上鱼”第19925708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李用一,而非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孟凡新,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牛蛙恋上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广东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其,广东兆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孟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红梅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红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晓明
审 判 员 欧丽华
审 判 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中山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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