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再225号
裁判日期:2018-09-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晟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而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立交黄园路国际单位2期A2栋4楼整层,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孟凡新,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中餐服务;自助餐服务;快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餐饮配送服务;甜品制售;糕点、面包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牛蛙恋上鱼”第19925708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李用一,而非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孟凡新,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牛蛙恋上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广东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其,广东兆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孟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云锋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悦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8)粤民申539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0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王云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陈伟其,百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本案再审过程中,王云锋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与百悦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王云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百悦公司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4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034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王云锋撤回对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67.5元,减半收取为5583.75元,由王云锋负担,其多交的5583.75元,由王云锋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7.5元,减半收取为5583.75元,由王云锋负担,其多交的5583.75元,由王云锋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明
审 判 员 欧丽华
审 判 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中山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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