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1执201号
裁判日期:2018-05-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晟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而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立交黄园路国际单位2期A2栋4楼整层,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孟凡新,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中餐服务;自助餐服务;快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餐饮配送服务;甜品制售;糕点、面包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牛蛙恋上鱼”第19925708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李用一,而非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孟凡新,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牛蛙恋上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余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代理人:吴坤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丈夫,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孟夏。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73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1执2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汉穗
审判员 宋富长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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