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9609号
裁判日期:2017-08-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流潮大道5号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于海韫,股东:于海韫、于海洋,经营范围为: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鞋帽批发;服装批发;纺织面料鞋制造;皮鞋制造;塑料鞋制造;橡胶鞋制造;其他文化用品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西瓜王子”第11340817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吴吉平,而非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于海韫,股东于海韫、于海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和“西瓜王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练洪枚,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韫。
委托代理人:蒋建军,系该公司主管。
原告练洪枚与被告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练洪枚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建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