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8232号
裁判日期:2019-01-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流潮大道5号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于海韫,股东:于海韫、于海洋,经营范围为: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鞋帽批发;服装批发;纺织面料鞋制造;皮鞋制造;塑料鞋制造;橡胶鞋制造;其他文化用品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西瓜王子”第11340817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吴吉平,而非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于海韫,股东于海韫、于海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和“西瓜王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换换,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流潮大道5号第一、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8247276Q。
法定代表人:于海韫。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换换与被告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换换于2018年12月29日以已与被告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换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换换负担。
审判员 陈秀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霍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