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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532号

裁判日期:2015-07-1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王丽芳。
  委托代理人徐海霞,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原告王丽芳与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经营“CAFFEBENE”品牌咖啡店,根据意向书约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意向金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同),被告在意向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完成咖啡店选址及租赁工作,超过六个月未能达成正式协议的,原告可申请退款。然六个月期满后,双方未能达成正式协议,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但被告仅退还了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签署意向金退款协议,约定由被告退还原告意向金40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退还8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退还12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退还200,0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应退而未退的款项自意向书到期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照实际天数以年利率15%计息支付给原告。退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按约履行。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意向金4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退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双方在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后未能达成正式协议,原告向被告申请退款,被告在退还100,000元后,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就未退的400,000元签署退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前退还8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退还12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退还200,0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应退而未退的款项自意向书到期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照实际天数以年利率15%计息支付给原告;

2、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被告支付意向金500,000元,意向书自2014年3月20日起生效;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档案机读材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CAFFEBENE”品牌咖啡店的合法经营主体,原告有意向与被告合资经营该品牌的咖啡店,因此双方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一份。根据意向书约定,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被告支付意向金500,000元,自此该意向书生效。但自该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被告仅退还了10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退款协议,约定由被告退还原告剩余的意向金40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退还8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退还12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退还200,0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应退而未退的款项自意向书到期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照实际天数以年利率15%计息支付给原告。退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退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合资经营意向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未能达成正式协议,被告理应按照约定退还原告已交的意向金500,000元。在被告退还了原告意向金100,000元后,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就剩余意向金400,000元的退还事宜签订了退款协议,该退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被告未能按照退款协议约定履行全部退款义务,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逾期付款利息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由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已经到期的退款义务,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丽芳意向金人民币400,000元;
  二、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丽芳上述款项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夏 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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