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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2019-05-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1日,注册地址为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铜源西路12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蔡胜国,经营范围为:铝制家居用品、五金制品、家具、门窗设计、制作及销售;智能家居、应用软件、环保设备、新型材料研发及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类)。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实美美家”第30947336号第20类金属家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蔡胜国,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和“实美美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珍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刘俊杰,××××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岷县。

被告: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铜源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忠,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铜源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蔡胜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珍安诉被告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陈珍安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珍安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珍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珍安负担。

审判员    石磊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娜

  • 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铜源西路12号(办公楼)
  • 座机号码:0714-381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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