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2019-07-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1日,注册地址为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铜源西路12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蔡胜国,经营范围为:铝制家居用品、五金制品、家具、门窗设计、制作及销售;智能家居、应用软件、环保设备、新型材料研发及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类)。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实美美家”第30947336号第20类金属家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蔡胜国,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和“实美美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波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铜源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蔡胜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铜源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忠、袁敦镇,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张波稳诉被告湖北实美新材料家居有限公司、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波稳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波稳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波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光华
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丹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422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414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5820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4180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4179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4178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4181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4177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4176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81民初3520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81民初3412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81民初3870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81民初3423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81民初3879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81民初3419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81民初3416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81民初3421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2945号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民初157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417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424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413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418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826号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辖终91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81民初1691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1261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2280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2281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2212号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2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