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辖终742号
裁判日期:2019-01-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市诗妍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8层801室,法定代表人:方登全,股东:方登全、周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租赁;纺织用品、服装、鞋帽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29日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方登全,股东方登全、周雄没有注册“蓓依曼”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蓓依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方登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冠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舜,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童冠胜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4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武汉曼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双方协议管辖指向的签约地点不明”,这点是没有尊重事实和依据的。原合同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签约地点就是上诉人的所在地(即武汉市珞瑜路446号8层801室),有被上诉人的车票和合同签约的时间为证。而被上诉人称合同签约地为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锦湖家园13幢308室,这完全是歪曲事实的行为。综上,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被上诉人童冠胜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涉案租赁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涉及的签约地点未明确约定,双方亦未就约定的签约地点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不能认定约定的签约地是明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财产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的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设备的使用地位于安徽省长丰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移送另一有管辖权法院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青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