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2019-09-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洛阳启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8日,注册地址为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1幢14-B,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毅波,经营范围为:网站建设及推广;计算机、手机应用软件开发及推广;电子商务平台搭建及推广;利用互联网销售以上产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18日洛阳启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毅波没有注册“启申科技”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洛阳启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启申科技”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洋洋,女,汉族,××××年××月××日生。
被告:洛阳启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毅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春、崔小静(实习),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洋诉被告王洛阳启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洋洋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洋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洋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洋洋承担。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