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6184号
裁判日期:2019-10-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洛阳启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8日,注册地址为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1幢14-B,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毅波,经营范围为:网站建设及推广;计算机、手机应用软件开发及推广;电子商务平台搭建及推广;利用互联网销售以上产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18日洛阳启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毅波没有注册“启申科技”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洛阳启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启申科技”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欢欢,女,汉族,××××年××月××日生,住洛阳市新安县。
被告:洛阳启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1幢14B。
法定代表人:王毅波。
原告郭欢欢与被告洛阳启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郭欢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欢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