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2015-07-2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徐春鹏。
委托代理人张乐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张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原告徐春鹏与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0日,原告有意与被告共同出资经营“CAFFEBENE”品牌咖啡店,与被告签订《咖啡陪你意向金约定书》一份,并依约向被告支付意向金人民币350,000元(以下币种同)。此后,经营店项目并未履行,原告申请退还意向金,但被告仅退还10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1月9日就未退的意向金250,000元签署退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前退还125,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退还125,000元,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应退而未退的款项自意向书到期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照实际天数以年利率15%计息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退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未付金额的每日0.1643‰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退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15年2月5日退还意向金125,000元,余款至今未退,利息也未支付。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意向金125,000元,支付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的利息28,51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每日0.1643‰标准计算)。
庭审中,原告自愿将利息请求调整为28,000元,并将违约金起算日期调整为2015年5月16日。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咖啡陪你意向金约定书》原件一份,证明双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意向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咖啡店,原告需支付意向金350,000元,自意向书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选址开发工作,六个月后未签订正式合同,原告可申请退款,被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额退款;
2、意向金确认函原件一份及银行交易明细二份,证明原告通过其合作伙伴陈蕾的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意向金350,000元,被告出具确认函予以确认,入款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
3、银行转账支付凭证一份,证明经原告申请退款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向陈蕾的账户退还原告意向金100,000元;
4、退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双方在签订意向书后未能达成正式协议,原告向被告申请退款,被告在退还100,000元后,双方于2015年1月9日就未退的250,000元签署退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前退还125,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退还125,000元,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应退而未退的款项自意向书到期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照实际天数以年利率15%计息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退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未付金额的每日0.1643‰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
5、陈蕾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证明退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向陈蕾的账户退还原告意向金125,000元;
6、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企业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咖啡陪你意向金约定书》一份,约定双方合资经营咖啡店,原告需支付意向金350,000元,自意向书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选址开发工作,六个月后未签订正式合同,原告可申请退款,被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额退款。2013年12月23日,被告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意向金350,000元。六个月后,经营店项目并未实际履行,原告申请退还意向金,但被告仅于2014年12月20日退还10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1月9日就未退的意向金250,000元签署退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前退还125,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退还125,000元,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应退而未退的款项自意向书到期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照实际天数以年利率15%计息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退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未付金额的每日0.1643‰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退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15年2月5日退还意向金125,000元,余款至今未退,利息也未支付。遂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合资经营意向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未能达成正式协议,被告理应按照约定退还原告已交的意向金350,000元。在被告退还了原告意向金100,000元后,双方于2015年1月9日就剩余意向金250,000元的退还事宜签订了退款协议,该退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被告未能按照退款协议约定履行全部退款义务,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28,000元,未超过双方约定的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春鹏意向金人民币125,000元;
二、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春鹏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8,000元;
二、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春鹏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每日0.1643‰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1元,减半收取计1,690.5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夏 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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