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2019-05-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2人,官司案件34起,注册地址为中山市东升镇益隆村兆益路99号第一卡,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丽红,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奢华百年”第20186771号第19类胶合木板商品商标,但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奢华百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纬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益隆村兆益路。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
原告陈纬国与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纬国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纬国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纬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原告陈纬国负担。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嘉恩
书记员 肖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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