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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11551号

裁判日期:2018-01-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2人,官司案件34起,注册地址为中山市东升镇益隆村兆益路99号第一卡,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丽红,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奢华百年”第20186771号第19类胶合木板商品商标,但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奢华百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飞,系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宇鹏,系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晓峰与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当庭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晓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胡晓峰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审判员     梁 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康秋实
书记员     郑安淇

  • 中山市世纪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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