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2019-04-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6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而非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股东:金光明、李德华,经营范围为:铝制家具、智能家居用品、环保装饰材料、家居装饰材料及其制品的设计、研发、加工、生产、批发兼零售;门窗、地板的制作及安装;模具、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批发兼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阿森罗”第19181024号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商品商标,但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阿森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吴绍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帮,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昱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张小春,总经理。
吴绍春与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绍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绍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6586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3656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6653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823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4554号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1598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244号之一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244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21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98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5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