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9-05-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6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而非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股东:金光明、李德华,经营范围为:铝制家具、智能家居用品、环保装饰材料、家居装饰材料及其制品的设计、研发、加工、生产、批发兼零售;门窗、地板的制作及安装;模具、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批发兼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阿森罗”第19181024号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商品商标,但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阿森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绍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帮,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漪,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根据吴绍春的申请,作出了(2019)鄂0192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吴绍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绍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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