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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2019-10-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6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而非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股东:金光明、李德华,经营范围为:铝制家具、智能家居用品、环保装饰材料、家居装饰材料及其制品的设计、研发、加工、生产、批发兼零售;门窗、地板的制作及安装;模具、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批发兼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阿森罗”第19181024号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商品商标,但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阿森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学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涛,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欣怡,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雄,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学军诉被告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学军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学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学军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张紫绘

  • 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
  • 官网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南路2号
  • 免费电话:400-1383-888
  • 座机号码:027-8161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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