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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22397号

裁判日期:2019-02-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11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25号101室西侧,法定代表人:方俊,股东:方继炎、方俊,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投资管理与咨询,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自有媒体的发布,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舞林大会”第5474530号第41类培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新星文化舞蹈艺术中心,而非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方俊,股东方继炎、方俊,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邓宣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好,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

原告邓宣飞与被告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邓宣飞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宣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宣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宣飞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徐婷姿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思元

  • 上海鸿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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