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11344号
裁判日期:2019-01-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吉事汇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合肥慧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厂区3幢60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章雨杭,经营范围为:智能设备共享系统开发及推广;网站及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建设及管理;房屋租赁、销售;企业形象包装推广;机械设备设计;医疗器械(一类、二类、三类)、预包装食品、婴儿游泳设备、电子产品、自动售货机、日用百货、服装及纺织面料、橡塑制品、计生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仪器仪表、灯饰、照明设备、建材、包装材料、水暖器材批发、零售(含网上);服装设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吉事汇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注册“玩美空间”第37384746号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商标,但截止2019年5月7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吉事汇科技有限公司和“玩美空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帅波,男,汉族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安徽吉事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厂区3幢6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057382J
法定代表人:章雨杭
原告吴帅波与被告安徽吉事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原告吴帅波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帅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帅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吴帅波负担。
审判员 潘云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