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18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11-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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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成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萌,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成霞与被告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成霞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成霞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成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计898元,由原告刘成霞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
审 判 员 王维佳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鲍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