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2019-04-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必普创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必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必普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153起,当前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29层,法定代表人:张森,股东:济南普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必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祁灵杰、秦鹤鹤、赵鹤、张森、刘云霞、白凌、郝秀玲、赵兴波、寇文晶,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酒店用品;企业管理咨询;工商登记代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餐饮企业管理咨询;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非专控农副产品的收购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增值电信业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石小沫”第2093354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石小沫”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任超,男,住湖北省郧西县,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正,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超与被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任超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计573元,由原告任超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