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4421号
裁判日期:2019-07-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超峰西路6号4幢16层1609-1612室,法定代表人:张海青,股东:张海青、张瑞,已经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2898576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为“航济七七”而非“77”,且截止2018年12月1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77”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臣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超峰西路6号4幢16层1609-16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贤舜,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臣志诉被告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臣志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林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