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8349号
裁判日期:2019-08-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超峰西路6号4幢16层1609-1612室,法定代表人:张海青,股东:张海青、张瑞,已经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2898576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为“航济七七”而非“77”,且截止2018年12月1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77”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林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伦,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超峰西路6号1#2层8213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青。
原告林锋华与被告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林锋华于2019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锋华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锋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8元,共计748元,由原告林锋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人民陪审员 李旭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