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第12840号
裁判日期:2019-01-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超峰西路6号4幢16层1609-1612室,法定代表人:张海青,股东:张海青、张瑞,已经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2898576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为“航济七七”而非“77”,且截止2018年12月1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77”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魏军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刘林青,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少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超峰西路6号4幢16层1609-16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用诉被告杭州航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军用于2019年10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军用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军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魏军用负担。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