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21507号
裁判日期:2019-07-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1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1号楼4层409,而非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康定街神州腾耀研发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张忠臣,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忠臣,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礼仪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技术检测;委托加工食品;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商标代理;版权代理;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11月29日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忠臣、股东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注册“清沫茶颜”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清沫茶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小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1号楼4层409。
法定代表人:张忠臣。
被告: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高路79号金葳科技广场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全保。
原告吴小文与被告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天策金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吴小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小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肖志勇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