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22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9-01-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佛山市顺德区创吉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1人,官司案件57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兴业中路3号之二(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闫锋,股东:佛山逸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闫锋,已于2020年5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美凯罗”第23149815号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商标,但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凯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华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纷,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婷,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闫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南,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华必与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粤0606民初229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2月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80×××58的银行存款139020元。现申请人罗华必于2019年1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毕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金额57500元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华必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80×××58的银行存款1390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自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