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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民终8675号

裁判日期:2019-08-2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佛山市顺德区创吉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1人,官司案件57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兴业中路3号之二(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闫锋,股东:佛山逸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闫锋,已于2020年5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12月14日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闫锋,股东佛山逸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闫锋没有注册“皇者”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皇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兴业中路3号之二(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J8GP37。
  法定代表人:闫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南,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勇因与被上诉人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邱勇与皇域公司签订的《皇者产品销售合同》;2.判令皇域公司向邱勇返还货款66507元,并支付违约金33253.5元;3.判令皇域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邱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7元,由邱勇承担。

邱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除邱勇与皇域公司签订的《皇者产品销售合同》;2.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皇域公司向邱勇返还预付货款66419元,并支付违约金33209.5元;3.判令皇域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皇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皇域公司在与邱勇签订《皇者产品销售合同》《协议书》后没有按照《皇者产品销售合同》第四条第8项“基于甲乙双方的友好合作,甲方公司免费为乙方提供上门枝术指导、设计方案、物料配送、其他奖励等”、第八条第13项“正常使用前提下产品质量由甲方负责”,以及《协议书》第7条补充赠送条件的规定“不定时、适时推出赠送以扶持乙方的市场开发……”等,导致邱勇在签订县级代理后无法开展销售业务工作,至今损失了巨额的样板间装饰、租金及人工等费用(约16万元),同时也浪费了时间。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皇域公司违反承诺,蒙骗如邱勇一样的代理商。邱勇在与皇域公司协商合作事宜时,是相信皇域公司的实力及其作出的承诺的,在签订《皇者产品销售合同》及《协议书》后,邱勇即选址、投入装修、雇请人员,为代理销售皇域公司的产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从2018年7月13日至今,皇域公司在根本上没有履行合同承诺,置邱勇的生死于不顾,还配送不合格的产品,导致邱勇无法开展经营。皇域公司此种行为已经涉嫌欺诈,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基于以上事实,皇域公司根本就违反承诺,所以其在签署《皇者产品销售合同》《协议书》及《皇者品牌预留名额定金协议》中承诺按照县级级别给予邱勇价格优惠也没有履行。虽然合同附表《2018年领先品牌全屋整装合作政策》中68800元是属经销商级别,但交定金及签约时皇域公司都是同意邱勇越级享受县级代理商级别的。《皇者产品销售合同》上给予邱勇10000元代理商级别支持奖励,而不是5000元经销商级别的奖励,这也证明邱勇是享受县级代理商级别,而不是经销商。一审第一次庭审后,邱勇与参加庭审旁听的皇域公司刘经理回到皇域公司的办公室,邱勇当着刘经理的面给签约时的皇域公司的签约人汪总电话,汪总在谈话时也承认邱勇的县级代理商资格。在一审答辩时,皇域公司的代理人却否认了给予邱勇的县级代理商资格,而实际也是执行经销商价格计算。由此也可以看出皇域公司的不诚信,因此也导致了邱勇无法经营的事实。

(三)《皇者产品销售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批预存货款68800元……”,第四条第1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级别价格进货,享受额度10%预存货款奖励”,可见邱勇按约定给皇域公司支付的68800元是首批货款,并不是押金或保证金,而合同第四条第1项约定“享受额度10%预存货款奖励”,也并不是约定“按额度10%抵扣预存货款”。因此,邱勇下单又被要求要支付90%的订单款才能下单,这说明皇域公司严重违约并涉嫌欺诈。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6页认定“进货时被告已依约按额度10%抵扣预存货款,原告主张进货的货款应在预存货款中全部扣除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约定……”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因而判决错误。

(四)皇域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皇域公司的产品存在肉眼都能辨别的质量问题(产品表面起泡),所以无须鉴定即能认定,除非皇域公司能解释起泡不属于质量问题,或皇域公司进行鉴定,认定该起泡不属于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将鉴定的责任归于邱勇,显然是其机械适用了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而没有就本案的具体情况及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瑕疵进行分析而导致举证责任错误分配。总之,皇域公司存在大量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皇域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按照预存货款的一半向邱勇支付违约金33209.5元。按照邱勇为本次代理行为的实际投入及损失,即使皇域公司支付违约金33209.5元,也不足以弥补邱勇的损失。皇域公司虚假宣传令邱勇轻信其作出的承诺,事后皇域公司根本不能履行其承诺且故意违约,从而导致邱勇损失了大量的金钱,浪费了人力和时间。邱勇希望二审法院对皇域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作出处罚。

三、邱勇与皇域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预存货款结余为66419元,法院也予以确认,皇域公司依法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邱勇特依据法律规定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皇域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邱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邱勇与皇域公司签订的《皇者产品销售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邱勇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皇域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据邱勇确认的订单进行送货并派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指导,而且邱勇已经使用皇域公司交付的货物,皇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二、因为皇域公司并没有违反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因此邱勇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或者双方约定解除的约定。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二审法庭调查中,邱勇主张皇域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有:1.预存货款68800元应全部用于抵扣货款,但实际交易中只有10%抵扣预存货款;2.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是按代理价格供货,可实际履行过程中却是按经销商价格供货;3.皇域公司违反约定,没有派人进行技术指导、装修、推广;4.货不对板,货物出现很多质量问题,皇域公司发货的实物装修出来与其提供的效果图不一样,客户不愿意验收,很多产品有气泡。《皇者产品销售合同》的合同期为一年,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双方确认预存货款结余为66419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院认定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皇域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邱勇与皇域公司签订的《皇者产品销售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两份合同合法有效。邱勇主张其应当享受县级代理商级别待遇,但该主张与其预存货款68800元,属双方约定的经销商级别的事实不符;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交定金或签约时皇域公司同意其越级享受县级代理商级别待遇,皇域公司亦对该主张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皇域公司按照出厂价向邱勇供货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皇者产品销售合同》第四条中,双方明确约定“……享受额度10%预存货款奖励,以货物方式兑现(不含品牌服务费),直至等额首批预存货款奖励抵扣完毕为止……”,该约定中的“奖励”实为首批预存货款的抵扣,并非由皇域公司另行付款进行奖励,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背离现今商业交易习惯,亦不存在欺诈情形。邱勇主张预存货款66800元应当全部用于抵扣货款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约定,故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皇域公司抵扣货款的规则没有违反双方约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邱勇主张皇域公司没派人进行技术指导、装修、推广,该主张与其一审确认皇域公司有派人到现场指导相悖,且其对此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皇域公司亦不予确认,故该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邱勇还主张皇域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但其反映产品表面起泡问题即使属实,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产品起泡的具体原因及与皇域公司之间的关联。邱勇未能提交充分的、确切的证据证明皇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以皇域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皇者产品销售合同》,并要求皇域公司返还预付货款以及支付违约金,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依本案已查明事实可知,《皇者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期于2019年7月12日届满,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因双方对邱勇预存货款结余66419元均无异议,皇域公司对该款项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根据新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予以改判,但一审法院在原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基础上所作判决不属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佛山皇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邱勇返还66419元;
  三、驳回上诉人邱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71元,均由上诉人邱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儒峰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刘金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翌
书 记 员    陈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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