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4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2019-09-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27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股东:张俊清、蔡朗,经营范围为:建筑新材料(新型竹木板材、管材及其他新型建材)(不含危险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环保设备及其他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服装、鞋帽、五金产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含教育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1861743号第19类建筑用木材商品商标为“联通格调”而非“联通”,且截止2018年9月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联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雷开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旗,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清。
原告雷开平与被告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雷开平诉称,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98000元进货订金;3.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9400元及损失124316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盟的《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销售被告生产的联通生态快装生态板系列产品……签订本合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进货订金98000元;原告付清全款后被告才能发货;发货期7-10个工作日;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款30%计算;双方还约定了合同期限、产品价格、费用承担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98000元进货订金(货款),按被告要求租赁了门市进行装饰。后原告有客户便向被告下订单28754元(折扣价26943元),按规定该笔货款应从订金里扣除,但被告却要原告另行支付26943元才发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不断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一直拒绝向原告发货,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不能实现,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请求。
被告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江阴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管辖的法院为签履约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为无锡市,而合同中也并未明确载明履行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应当认定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为江苏省江阴市,应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忠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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