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3390号
裁判日期:2019-04-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欧诗雨内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山大道东滨路阳光科创中心A栋29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德铭,经营范围为:内衣、服饰、针纺织品的展览、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欧诗雨”第4435958号第25类内衣商品商标,但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和“欧诗雨”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鮀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秉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山大道东滨路阳光科创中心A栋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鮀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欧诗雨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诗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6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陈鮀生与欧诗雨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合同书》,约定陈鮀生在广东省××××区专营“欧诗雨”品牌产品,合同期限1年,陈鮀生以欧诗雨公司自2018年5月14日起拒绝提供产品为由诉请欧诗雨公司返还加盟费8万元、支付违约金24000元及赔偿房屋租金损失35500元,欧诗雨公司则称陈鮀生擅自在淘宝网进行销售,经营范围超出合同约定的区域,违反合同约定,陈鮀生将淘宝网的商品下架后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本案应在审查涉案合同效力、合同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基础上作出裁判,但一审中陈鮀生对此并未予以明确,一审法院也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之规定行使释明权,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60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鮀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黄国辉
审判员 李小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