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6民初28032号
裁判日期:2018-01-2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万合食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9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D栋1104-1107,法定代表人:王乐民,股东:祝双、魏强、陈九军、琚林晓、王乐民、宋雯雯,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餐饮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室町品茶”第23288804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万合食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乐民,股东祝双、魏强、陈九军、琚林晓、王乐民、宋雯雯,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万合食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室町品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广,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合食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18号院D栋1104-1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尚飞,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兴,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娜与被告北京万合食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食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广、万合食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尚飞、李广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书》;2.判令万合食域公司退还150000元服务费;3.诉讼费用由万合食域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6日,李娜与万合食域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万合食域公司为李娜在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丛台区设立“室町品茶”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并约定了具体服务内容,合同签订当天,李娜支付150000元运营指导服务费。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万合食域公司仅在合同签订后,通过高德地图告诉李娜店面位置,李娜实际查看后,根本不具备开店条件。其他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万合食域公司均未履行。后李娜要求万合食域公司退款,该公司也口头同意,但是要等二次招商后再退,并说很快。之后,万合食域公司客服又让李娜写由于自身原因申请退还,但之后一直没有退款。
万合食域公司辩称,不同意李娜的诉讼请求。第一,涉案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经生效。现李娜要求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涉案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万合食域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该公司为李娜提供的服务是一个动态过程,从签约开始,该公司的服务就已经开始进行了。首先依据涉案合同附件《运营服务实施清单》的约定,万合食域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6日以交付U盘的形式向李娜提供了其核心技术运营的全套资料,内容涉及店面选址、营销策略、产品定价等全方位的服务内容。其次,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应先由李娜选定经营地址,万合食域公司再对其进行评估和指导,选址并非是涉案合同约定该公司的义务,且涉案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一直在协助李娜进行选址,向其提供备选经营地址供其参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6日,委托方李娜(甲方)与受托方万合食域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书》(代理)载明,鉴于:1.甲方因自身发展和投资需要,拟投资餐饮项目并从事经营活动,同时,甲方有意寻求有运营管理经验的服务方为其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指导服务。2.乙方致力于中小型餐饮项目运营管理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有能力为餐饮项目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运营管理指导及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建立餐饮项目,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3.甲方在认可和接受乙方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委托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餐饮项目的运营管理提供指导及咨询服务(下称“服务”)。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信、有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一、服务项目1.项目名称:室町品茶(下称“餐饮项目”)。2.服务方式:甲方自愿选择乙方为甲方餐饮项目提供区域运营指导,即乙方为甲方在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丛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所有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二、服务内容1.乙方为甲方餐饮项目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运营服务实施清单》)。(1)运营指导包括营建、开店、管理及店面后续运营等方面的运营指导和咨询。(2)管理培训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和实操培训。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仅限于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项目名称及服务方式,不包括甲方现有的其他项目,同时甲方不得利用从乙方处获得的运营指导及管理培训等方面用于除本合同项下餐饮项目和地址之外的其他项目。若甲方需要增设新的餐饮项目,则甲方必须与乙方另行签订运营合同,具体内容及相关服务费用参照本合同的服务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三、工作成果……四、服务费用1.运营指导服务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150000元,该费用包括管理培训费150000元和运营指导费0元。由于该费用包含了餐饮项目下的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前期运营指导、后期运营咨询等服务内容,因此一旦自甲方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后,即表明乙方为此履行了相应的培训服务,甲方获得乙方的核心机密,无论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甲方尚未选址或开业经营等)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终止,管理培训费均不予退还,但运营指导费可以按照解除、终止后剩余期限与合同期限的比例予以退还……七、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合同签订后,李娜向万合食域公司交纳150000元。
另查,“室町品茶”商标由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于2018年3月7日授权给万合食域公司用于经营“室町品茶”餐饮的使用权、再许可他人使用权。
庭审中,李娜主张其交纳费用后,万合食域公司仅通过高德地图告诉其店面位置,经其查看不具备开店条件,该公司未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故要求解除服务合同;万合食欲公司主张合同签订后,其除帮助李娜选址外,且已向其交付核心资料。李娜认可收到万合食域公司交付的U盘一个,但不认可是万合食域公司所谓的核心资料。
本院认为,李娜与万合食域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属于服务合同,现李娜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该服务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故对于李娜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万合食域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情况,对万合食域公司应予退还的服务费数额予以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李娜与北京万合食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书》。
二、北京万合食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李娜140000元。
三、驳回李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娜负担110元(已交纳),由北京万合食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綦宗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