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1121号
裁判日期:2019-02-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8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岭下朱工业功能区1幢1楼(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志刚,经营范围为:环保装饰材料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智能安全防盗门、智能门锁、非标门的研发、生产、销售;家居装饰材料的研发、销售(以上除危险品及有污染的工艺);纤维板、画类工艺品、地板生产(以上除危险品及有污染的工艺)、销售;五金建材(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化学品)、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及电子信息产品)的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无需前置审批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智慧家”第8406831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而非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志刚,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智慧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岭下朱工业功能区1幢1楼(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
上诉人王勇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3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勇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亮
审 判 员 李建旭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伍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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