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4民初7389号
裁判日期:2018-01-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立的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35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09号之三115,法定代表人:焦玉川,股东:黎发成、吴龙芝、焦玉川,经营范围为:生物质能源的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纤维板制造;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其他木材加工;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室内装饰、装修;门窗安装;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结构防水补漏;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饰皇”第17171157号第19类非金属地板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朱星宇,而非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焦玉川,股东黎发成、吴龙芝、焦玉川,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欧饰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开胜,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09号之三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88256U。
法定代表人:焦玉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店里人:钟秋霞,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王开胜与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开胜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开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开胜撤回对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1元减半收取1190.05元,由原告王开胜负担。
审 判 长 曹 钰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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