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1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1-1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北环路南10号联生厂9整套(百荣达物流园一楼),法定代表人:高标琪,股东:高标琪、苏福音,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公路、铁路货运代理、航空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搬运装卸(均不含危险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仓储;集装箱运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加莱物流”第39类运输服务商标,但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和“加莱物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招制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六路1003号华丰金融港4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47363Y
法定代表人:贾宏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东,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紫君,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北环路南10号联生厂9整套(百荣达物流园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879689
法定代表人:高标琪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招制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38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60903.9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实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44×××9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1369.17元。之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执行款289923.83元。经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执行人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人民币346200元和解结案。本院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93元后,已将剩余款项人民币34620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全部债权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3866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执行款项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386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44×××99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牌大型汽车(车牌号BFH210)的查封;
四、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日野牌大型汽车(车牌号BFP972)的查封;
五、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牌大型汽车(车牌号BGW223)的查封;
六、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日野牌大型汽车(车牌号BGH773)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肖伟光
审判员 徐玉婵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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