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21344号
裁判日期:2018-01-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北环路南10号联生厂9整套(百荣达物流园一楼),法定代表人:高标琪,股东:高标琪、苏福音,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公路、铁路货运代理、航空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搬运装卸(均不含危险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仓储;集装箱运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加莱物流”第39类运输服务商标,但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和“加莱物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深圳市盛国风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明中
委托代理人:谭英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标琪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国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慧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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