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恢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1-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北环路南10号联生厂9整套(百荣达物流园一楼),法定代表人:高标琪,股东:高标琪、苏福音,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公路、铁路货运代理、航空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搬运装卸(均不含危险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仓储;集装箱运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加莱物流”第39类运输服务商标,但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和“加莱物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西部物流信息中心九楼(东面)9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879689
法定代表人:高标琪
被执行人:深圳市四海联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兴华路107号福兴达物流园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37825
法定代表人:卓赛妮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四海联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62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四海联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9168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66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支付任何款项。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经轮候查封了粤B(AJ717、BD480、W0465、BD412、BD453、BD403、BD410、BD446、BD461、R4087)车牌号相应的车辆。由于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权处置该批车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朝军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龙少球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明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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