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9)粤03行终221号
裁判日期:2019-04-23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北环路南10号联生厂9整套(百荣达物流园一楼),法定代表人:高标琪,股东:高标琪、苏福音,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公路、铁路货运代理、航空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搬运装卸(均不含危险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仓储;集装箱运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加莱物流”第39类运输服务商标,但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和“加莱物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北环路南10号联生厂9整套(百荣达物流园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879689
法定代表人高标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青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人才园
法定代表人:孙福金,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莫光新,男,汉族
上诉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17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工伤认定行为,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审第三人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上诉人关于司机卸货超越职责范围不属于工伤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雨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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