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保249号
裁判日期:2018-01-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北环路南10号联生厂9整套(百荣达物流园一楼),法定代表人:高标琪,股东:高标琪、苏福音,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公路、铁路货运代理、航空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搬运装卸(均不含危险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仓储;集装箱运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加莱物流”第39类运输服务商标,但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和“加莱物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陈锦辉,男,汉族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段林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西部物流信息中心九楼(东面)901室
组织机构代码:334987968
法定代表人:苏复兴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粤0306执保5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9747.03元的财产。现因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陈锦辉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0306民初3877号之1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加莱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9747.0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朝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明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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