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2019-04-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云端洗烫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号8号楼8300A室,法定代表人:顾生富,股东:顾生富、吴在兴,经营范围为:洗烫设备、熨烫设备、干洗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日用百货批兼零;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网络科技工程,计算机及洗烫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洗涤用品的研发、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洗烫设备、熨烫设备、干洗设备、机电设备、洗涤耗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针纺织品、服装、通讯设备、文化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工艺品、玩具的销售,洗衣服务。
原告:曹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泸太路4361号8号楼8300A室。
法定代表人:顾生富。
原告曹丹丹与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UCC国际洗衣”订购书。被告审查后同意原告成为加盟成员,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洗衣机设备和耗材、租赁装修店面后投入经营。在加盟商谈时被告承诺在加盟商直径三公里以内地区不允许同时加盟两家UCC干洗店。原告经营的UCC干洗店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位置。2018年11月25日原告发现天骄里商业街25-10门另外出现一家UCC干洗店正在经营,而这两家店面相距约700米。这家UCC干洗店的存在导致原告客源减少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款项等合计1821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陈述称双方签订的定制合同时书面约定由出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定制合同中第九条约定载明原、被告双方已经书面约定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营地处于上海市宝山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亚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石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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